超高層建筑防火規范有哪些(超高層建筑消防系統設計)
1、 超高層建筑防火規范有哪些
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一般規定1、在進行總平面設計時,應根據城市規劃,合理確定高層建筑的位置、防火間距、消防車道和消防水源等。2、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宜設置在高層建筑外的專用房間內.3、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墻部位,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當常(負)壓燃氣鍋爐房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于6.00m時,可設置在屋頂上。4、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除鹵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動滅火系統等等。高層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防火間距1、兩座高層建筑或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2、當較低一座的屋頂不設天窗、屋頂承重構件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且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3、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墻上開口部位設有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時,其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宜小于4.00m。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望采納。
2、 超高層辦公樓設計規范和要求有哪些
超高層辦公樓設計規范和要求有哪些
3、 超高層建筑超限審查規定
超高層地標建筑。依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現行規范,包括應嚴格執行消防、抗震、節能等專項論證和審查的新建500米以上的超高層地標建筑,應結合消防等專題論證的新建250米以上的超高層建筑,應嚴格執行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審批制度的新建100米以上的建筑等。
4、 超高層建筑防火規范有哪些
你好, 1.0.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筑(以下簡稱高層建筑)火災的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規范。
1.0.2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對高層建筑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 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
1.0.3.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1.0.3.2 建筑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筑。
1.0.4 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1.0.6 高層建筑的防火設計,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望采納
5、 超高層住宅消防噴淋入戶規范要求
1、消防方面,要符合《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這個規范里面對超高層有規定的,無規定的部分一般要做消防性能化設計。
2、對建筑材料的要求基本是要求不燃或難燃。
超高層是指100米以上的建筑,《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2014對于大于100米以上的建筑消防要求做出了以下規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樓板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2.00h。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與相鄰建筑的防火間距。當符合本規范第3.4.5條、第3.5.3條、第4.2.1條和第5.2.2條允許減小的條件時,仍不應減小。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避難層(間)應符合下列規定:第一個避難層(間)的樓地面至滅火救援場地地面的高度不應大于50m,兩個避難層(間)之間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通向避難層(間)的疏散樓梯應在避難層分隔、同層錯位或上下層斷開。避難層(間)的凈面積應能滿足設計避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5.0人/㎡計算。
避難層可兼作設備層。設備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應集中布置,設備管道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避難區分隔,管道井和設備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避難區;確需直接開向避難區時,與避難層區出入口的距離不應小于5m,且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避難間內不應設置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管道,不應開設除外窗、疏散門之外的其他開口。避難層應設置消防電梯出口。應設置消火栓和消防軟管卷盤。應設置消防專線和應急廣播。
在避難層(間)進入樓梯間的入口處和疏散樓梯通向避難層(間)的出口處,應設置明顯的指示標志。應設置直接對外的可開啟窗口或獨立的機械防煙設施,外窗應采用乙級防火窗。
4、與基層墻體、裝飾層之間無空腔的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其保溫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5、建筑高度大于100m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2000㎡的公共建筑,宜在屋頂設置直升機停機坪或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6、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積大于200㎡的商業服務網點內應設置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高層住宅建筑的戶內宜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7、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9、建筑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的備用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應小于1.5h。
超高層建筑消防設計審查要點包括超高層建筑防火規范有哪些(超高層建筑消防系統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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