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墻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有所不同厚度墻體交接處,應設置中構造柱,2、當墻長小于5m(或墻長將近舉架2倍)時,應該是在墻長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邊)系統設置構造柱,3、較高洞口兩側、無約束墻端部應系統設置構造柱,4、構造柱與墻體拉結筋為2Φ6@500,沿墻體全長貫通通常還是依據什么圖紙設計沒有要求在定,磚砌體規范,還也可以看砌體填充墻圖集都很比較直觀1、當無混凝土墻(柱)分隔的直段長度,120(或100)厚墻將近3.6m,180(或190)厚墻最多5m時,在該區間加混凝土構造柱分隔;2、120(或100)厚墻當墻高小于不等于3米時,開洞寬度≤2.
加氣塊砌筑構造柱設置規
1、墻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有所不同厚度墻體交接處,應設置中構造柱。
2、當墻長小于5m(或墻長將近舉架2倍)時,應該是在墻長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邊)系統設置構造柱。
3、較高洞口兩側、無約束墻端部應系統設置構造柱。
4、構造柱與墻體拉結筋為2Φ6@500,沿墻體全長貫通通常還是依據什么圖紙設計沒有要求在定。
填充墻砌體構造柱設置規范哪位能說說
磚砌體規范,還也可以看砌體填充墻圖集都很比較直觀1、當無混凝土墻(柱)分隔的直段長度,120(或100)厚墻將近3.6m,180(或190)厚墻最多5m時,在該區間加混凝土構造柱分隔;2、120(或100)厚墻當墻高小于不等于3米時,開洞寬度≤2.4m,若不行最簡形矩陣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3、180(或190)厚墻當墻高小于等于4m,開洞寬度小于等于3.5m,若不柯西-黎曼方程時應加構造柱或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1、墻體轉角處無框架柱時、有所不同厚度墻體交接處,應設置里構造柱2、當墻長小于5m(或墻長最多樓層層高2倍)時,應該要在墻長中部(遇有洞口在洞口邊)設置構造柱3、較小洞口兩側、無約束墻端部應系統設置構造柱4、構造柱與墻體拉結筋為2Φ6@500,沿墻體全長通貫主要注意還是據圖紙設計要求在定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50011-2010。第13.3.4-4條: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砌體填充墻,尚應符合下列要求:墻長為05m時,墻頂與梁宜有拉結;墻長最多8m或樓層層高2倍時,宜設置里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墻高達到4m時,墻體半高宜可以設置與柱連接上且沿墻全長貫連的鋼筋混凝土水平系梁。構造柱設置規范構造柱間距估計分兩種情況區分冷冰冰的態度。一種是單一作為約束邊緣構件的構造柱,此類構造柱的設置通常決定約束力墻段的長度要,以往抗震規范中尚不應明確,不管在砌體橫墻或縱墻中均未提出間距的要求。事實證明構造柱的約束作用是有限的。例如在以往的縱墻中系統設置構造柱時只那些要求在兩端設構造柱,數十米長的構造柱沒法管理和約束墻段的破壞此時構造柱的數量是遠遠的夠的。況且橫墻中的構造柱間距一般肯定達到11~12米,構造柱的作用也絕對無法完全發揮。根據工程實踐經驗和無關實驗研究分析結果,新規范對這做了補充和完善:當層數和房屋水平距離距離或者都沒有達到砌體結構標準限制高度時,橫墻內的構造柱間距宜大于層高的2倍,即一般忌最多5.4米;縱墻內的構造柱一般不遠遠超過3.9米(外縱墻)和4.2米(內縱墻),即大致每開間均應系統設置一根構造柱這般要求是十分必要的,實驗可證明墻段的寬高比達到2時,構造柱的約束作用減少。在開間減小的多層數和房屋水平距離接近和提升到砌體高度是對構造柱的設置間距要求更高。在橫墻內德柱間距宜大于0建筑層高,在縱墻內的柱間距不宜過早為04.2米;同時在絕大部分縱橫墻交接處及橫墻的中部也均應設有構造柱以管理和約束相應墻段的砌體。
磚砌體構造柱及圈梁設置位置規定
依據什么建筑設計規范,磚砌體構造柱和圈梁的設置位置是需要滿足200以內要求:柱的位置應在建筑結構的節點處,以承當直角荷載和水平荷載的傳遞;圈梁的設置位置應在建筑的上部,主要用于承當水平荷載和分散荷載的傳遞。具體位置的規定要依據建筑的結構設計和荷載換算來確定,以切實保障結構的穩定性和
安全性。同時,還要考慮到建筑功能和空間布局的要求,以切實保障柱和圈梁的設置不影響不大在用和美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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