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項目合作模式
光伏項目合作模式是指多個企業、投資者或政府機構之間通過共同投資建設光伏發電站,共享發電收益的合作方式。這種模式通常涉及以下幾種形式:,,1. 合資企業模式:不同企業或個人聯合成立一個公司,共同投資建設和運營光伏項目。各方按照股權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2.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政府與企業或其他私營實體合作,由后者負責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補貼,而企業則負責資金投入和技術實施。,,3.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項目由私人企業負責建設,在約定的特許經營期內運營,并在期滿后將項目移交給政府或其指定方。,,4. ABS(Asset-backed Securities)模式:項目的資產作為抵押,發行債券籌集資金進行項目建設。項目建成后,通過出售電力收入償還債務。,,5. 眾籌模式:通過互聯網平臺向公眾募集資金,用于光伏項目的投資。這種方式通常需要較高的初始投入,但能吸引廣泛的投資者參與。
一、常見的光伏項目合作模式
(一)“民企開發、央企持有”模式
- 收購方控股項目公司母公司
- 在合作前,合作方先成立項目公司,并在其上層設立夾層公司作為股權合作平臺。收購方獲得平臺公司控股權,從而間接控股項目公司,之后雙方以項目公司名義開展項目開發。
- 優點:
- 因為股權合作平臺為項目公司的母公司,項目公司直接股東沒有變化,所以規避了倒賣路條的風險;
- 可達到進入即控股的目的,減少后續整合的管理成本。合作時項目公司已經成立,收購方在建設期以參股方式成為項目公司股東,在建成投產后成為控股股東。通常收購方在建設期作為小股東時,也會要求項目按照其工程質量標準建設,并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工作。在合作方未設立項目公司母公司作為夾層公司的情況下,收購方以小股東身份進入項目,未實質改變項目公司控制權,一般也不會被認為倒賣路條。雙方事先約定項目后續收購價格或定價原則,以及收購的技術和商務條件(如工程質量標準、需取得的行政審批文件等),待項目建成且滿足約定條件,收購方收購項目部分或全部股權。采用這種模式,直至項目建成后才對是否收購進行決斷,可以更有效地隔離項目建設期的風險;但建設期沒有股權形式的投資,對項目建設施加的影響比較有限。這種模式的基本框架及流程與“附條件的BT模式”類似,核心點在于:通常合作方本身即作為項目的EPC商,與收購方合作前即已與項目公司簽署EPC合同,將項目所有成本納入EPC中;建成后以接近零價向擬收購方轉讓項目公司股權,后續由收購方作為項目公司新股東承接項目公司EPC債務,向合作方付EPC款,合作方通過EPC款獲得收益。
(二)根據項目規模和應用場景的合作模式
- 戶用型電站模式
- 規模一般在3 - 5kW,用戶利用自有的屋頂或者院落空地建設光伏電站。產權、發電收益、補貼歸用戶所有,適合個體戶合作,個體戶通過這種模式不僅可以獲得生活用電,還可以增加收益。
- 村級光伏電站模式
- 規模一般在25kW - 100kW,這類電站一般利用村集體荒山、灘涂、鹽堿地、荒廢的土地等建設。電站產權歸村集體所有,發電收益和補貼由村集體所有并統籌撥給用戶。
- 光伏農業大棚模式
- 規模一般在100kW - 1MW,利用農村的農業大棚等現代農業設施建設光伏電站,可以合理利用更多空間。產權、收益和村級光伏電站模式類似。
- 地面大型光伏電站模式
- 規模10MW往上,一般由當地企業和縣級以上政府參與合作建造。這種規模較大,初期投入較高,應用相對較少。
(三)光伏項目投資合作模式
- 投資者租賃企業屋頂模式
- 投資者租賃企業屋頂,建造太陽能電站,擁有電站所有權,負責電站的運維,并享受國家補貼。企業主提供屋頂并享受租金和電費折扣,可以使用工業廠房屋頂或商業屋頂、彩鋼瓦或混凝土澆筑(彩鋼瓦的建造年限最好在6年以內,并且附近沒有遮蔽物、灰塵或其他來自摩天大樓的遮擋、影響發電效率和威脅電廠安全的排放物)。居間人根據投資者要求,簽訂屋頂租賃合同或合同能源管理合同(電費折扣),幫助投資者執行項目備案、電網準入審批和并網步驟。合作方式為電價折扣的項目,中介機構應協助投資者收取首月電費。屋頂業主收益方面,業主通常使用太陽能發電,并獲得實時電價10% - 85%的折扣(可根據項目的優缺點進行適當調整),如果業主距離享受電費折扣不遠,可以采取出租模式,租金一般為5 - 6元/平方米(含稅)。居間人收益視項目優劣而定,一般在0.1元/瓦左右(含稅)。同時要收集建筑物所有人的營業執照、廠址證明、規劃或不動產證明、圖紙、前12個月的用電量清單、變壓器數量和容量、現場照片、每日負荷曲線,以及建議的太陽能系統一次電氣接線圖等資料。
(四)光伏加盟合作模式
- 合作模式
- 由品牌總部提供設備原料,加盟商提供場地和裝修費用,雙方共同經營。這種合作模式能夠降低創業風險,但對于選址的要求比較高,回報是根據支出占比分紅。
- 合資模式
- 由品牌和加盟商共同出資,加盟商出資占比相對要多一點,共同經營,共享股權和管理權,共享資源、共同承擔風險,然后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分配利潤。
- 托管模式
- 由合伙人出資,托管加盟商進行管理運營,合伙人只需提供門店和加盟費,即可當甩手老板,坐享收益。這種模式有一個局限性,就是只用到了加盟商的錢,沒用到加盟商的人脈、資源和智慧。
- 直營模式
- 由品牌總部直接投資經營,全權負責運營推廣,是以品牌為主導,并在全國各地投資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模式,雖然擴張速度很慢,但能夠讓品牌知名度和品牌形象得到良好的傳播。
- 眾籌模式
- 也叫群眾集資,最早用于各種活動,后來廣泛應用于各大場景。由品牌商發起,針對熱愛品牌的群眾發起集資,以分紅或股權的方式回饋投資者。這種模式加盟商既投資又消費,但收益率不高。
(五)光伏電站與地方政府合作模式
- PPP模式
- 即公共 - 私人 - 合作伙伴關系。在光伏電站建設中,政府、企業和投資者三個主體間進行合作。政府負責提供土地和需要達成的目標和要求;企業承擔項目的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投資者則負責資金的投入。在經營期結束后,則將光伏電站的所有權轉讓給政府或者由政府決定是否進行續期經營。該模式最大的優點便是分擔了企業在建設過程中的高成本,同時降低了地方政府的投資風險。
- 行政批準的建設模式
- 在國家對新能源的扶持下,政府與企業共同合作建設的光伏電站可以采取這種模式。企業在光伏電站建設前向地方政府申請項目建設,由政府負責審批、協調和落實。在項目建設期間,企業則需要承擔建設成本并負責所有的經營管理。
(六)BT模式
- 基本情況
- 雙方約定好項目后續收購價格或定價原則,同時約定收購的技術與商務條件,確保項目建成同時滿足約定條件,收購方可以收購項目部分或全部股權。
(七)居間模式
- 基本情況
- 光伏項目需要經過初評并獲得投資方認可后,方可由投資方與中介公司簽訂合作意向書,方可成立項目公司,此項目建成以后,中介公司方可把股權轉讓給投資方。
光伏項目合作模式的風險評估
光伏項目合作模式的稅務處理
光伏項目合作模式的法律風險
光伏項目合作模式的盈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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