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設計規范2018(停車場設計規范2019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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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天津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規范停車秩序,提升停車服務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和管理活動以及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本居住區車輛或者危險化學品運輸等專用車輛停放的場所;臨時停車場是指利用閑置空地臨時停車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施劃,并規定一定使用時間,占用道路停放機動車輛的場所。第四條 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確保交通安全暢通的原則。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公安交管、市場監管、市容園林、國土房管、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機動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工作。第六條 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實施屬地管理,履行下列具體職責:
(一)根據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
(二)組織道路停車泊位和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臨時停車場經營權招標或者拍賣;
(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停車泊位是否收費,以及道路停車泊位和機動車停車場的收費區域類別;
(四)掌握本行政區域內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車場情況,制定并落實專用停車場和有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的鼓勵措施與辦法;
(五)針對本行政區域內停車問題突出的區域,研究制定專項方案并組織實施;
(六)督促本區縣相關管理部門加強機動車停車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區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轄區內的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第七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有專用停車場和停車條件的單位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地。
鼓勵和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機動車停車場。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進行編制,并根據本市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區縣人民政府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區縣人民政府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公共停車場建設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其土地供應方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第十條 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標準規范配建停車場。不按照標準或者不符合相關設計規范配建停車場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審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標準規范及時改建或者擴建。
與主體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擴建的機動車停車場,應當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車場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結合本市機動車發展情況,及時編制或者修訂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建設的相關規范和標準。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可以施劃道路停車泊位,并規定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向社會公開,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時間應當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嚴格實行總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容園林、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道路停車泊位狀況每年評估一次,根據城市發展狀況,適時增減道路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開。
施劃道路停車泊位應當符合國家和我市的相關規定、技術要求和標準。
長春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201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規范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室內或者露天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獨立建設或者與公共建筑配套建設,向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停放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民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場地。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統一領導。停車場實行市、區(開發區)、街道三級管理。第五條 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是本市停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區(開發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停車場的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停車場的管理和協調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及機動車道路停放秩序的管理。第六條 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組織建立城市公共停車信息系統,通過網絡、電子顯示屏等信息發布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停車場位置、停車位狀況和收費標準等信息服務。
鼓勵停車場經營單位采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進行機動車停放管理。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停車場建設投入,并制定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包括立體、地下停車場在內的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第八條 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市國土資源等部門以及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機動車停放需求,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以及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制定停車場年度供地計劃、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市城鄉規劃部門在核發停車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竣工規劃核實前,應當征求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建設停車場,配建照明、通訊、排水、通風、消防和安全防范等設施,并為新能源汽車設置配套設施。
停車場的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等,應當按照停車場的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非業主所有的開放式場地,由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城鄉規劃部門同意,可以設置為公共停車場。
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需要施劃停車位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向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要求的,由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統一施劃。第十三條 既有住宅區域內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不能滿足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施劃業主共有的停車位。第十四條 在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停車需求的區域,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及土地權屬單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場地等,設置臨時停車場。第十五條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當在改建、擴建的同時補建:
(一)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
(二)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醫院、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
(三)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
(四)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改變建(構)筑物使用性質,導致原有配建的停車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就近補建或者以其他方式達到配建標準。第十六條 未經市城鄉規劃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停車場挪作他用,不得變更規劃確定的停車位,不得改變公共停車場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的用途。
已經改變用途的,應當自行恢復;未自行恢復的,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清理,限期恢復。
上海市停車場(庫)管理辦法(2018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調節停車供需關系,改善交通狀況,保障停車場(庫)經營者和停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庫)的規劃、建設、使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停車場(庫),包括公共停車場(庫)、道路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庫)。第三條 (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停車場(庫)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對市管停車場(庫)實施監督管理。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責,負責其管轄范圍內停車場(庫)的監督管理。
本市規劃資源、建設、公安交通、房屋、財政、價格、市場監管、稅務、消防、綠化市容等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行業協會)
本市停車服務行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服務質量評價和培訓工作,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停車場(庫)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鼓勵和推廣)
本市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建設公共停車場(庫),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車場(庫)。第二章 停車場(庫)規劃與建設管理第六條 (規劃編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綜合交通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會同市規劃資源、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報市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規劃。第七條 (用地控制)
公共停車場(庫)專項規劃確定的停車場(庫)用地屬道路廣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第八條 (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公共停車場(庫)和專用停車場(庫)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
本市停車場(庫)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交通、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經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配套建設)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含公共停車場(庫)、專用停車場(庫))。
新建公共交通樞紐應當根據本市綜合客運交通樞紐規劃,配套建設公共交通換乘停車場(庫)。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庫)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條 (補建)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國家和本市停車場(庫)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庫)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補建:
(一)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站、省際道路客運站以及公共交通與自用機動車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三)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前款規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觀環境條件限制,無法補建停車場(庫)的,公共建筑所有人應當向市、區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有關專家技術論證報告。第十一條 (建設審查)
本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公共停車場(庫)和專用停車場(庫)的建設進行審查。
市、區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征求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二條 (竣工驗收)
市、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開展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時,應當組織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配建停車場(庫)的竣工驗收。第十三條 (改變使用性質的審核)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庫)或者專用停車場(庫)挪作他用。
改變公共停車場(庫)或者專用停車場(庫)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市、區規劃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管理第十四條 (經營登記備案)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公共停車場(庫)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歇業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場監管、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公共停車場(庫)歇業的,經營者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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