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幼兒園建設標準(2021年遼寧省幼兒園規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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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給各位分享遼寧省幼兒園建設標準的知識,其中也會對2021年遼寧省幼兒園規模要求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行政轄區內招收0一6周歲學齡前兒童并對其實施保育與教育的各級各類幼兒園(所)及機構。第二章 幼兒園(所)設置的條件 第七條 幼兒園(所)必須設置在安全、衛生、無污染的區域內,符合國家衛生和安全標準,達到《遼寧省城市幼兒園(所)辦園基本標準(試行)》、《遼寧省農村鄉鎮中心幼兒園(所)辦園基本標準(試行)》中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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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學前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學前教育健康發展遼寧省幼兒園建設標準,提高學前教育質量遼寧省幼兒園建設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遼寧省幼兒園建設標準,結合本省實際遼寧省幼兒園建設標準,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學前教育以及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進行的保育和教育。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學前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合理配置學前教育資源,加大學前教育經費保障,落實保障兒童教育的責任,保證兒童接受基本的、有質量的學前教育。第四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管理工作。
省、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學前教育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教育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 學前教育應當遵循為社會提供公益性、普惠性公共服務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積極建設和發展公辦幼兒園,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扶持發展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第六條 學前教育應當遵循兒童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尊重兒童人格,保護兒童權利,促進兒童身心健康發展。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七條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的數量、分布和流動變化等因素,編制幼兒園布局規劃,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保障兒童就近入園。
城鎮小區沒有配套幼兒園的,應當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套建設幼兒園。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門資金,重點建設農村幼兒園。每個鄉(鎮)至少設置一所公辦中心幼兒園。鄉(鎮)和大村獨立建園,小村設分園或者聯合辦園。對于交通不便、比較偏遠的鄉、村,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幼兒園,方便群眾、滿足需求。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設計規范和標準配套建設幼兒園,并與居民住宅同步設計、施工和交付使用。統一規劃、分期開發的住宅小區,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優先建設和交付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配套幼兒園的學前教育用途。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鎮住宅小區同步配套建設幼兒園。
配套建設幼兒園可以按照公益用地以劃撥方式提供。
以劃撥方式供地且有委托代建協議約定的,建成的幼兒園園舍和附屬場所應當達到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并作為公共教育資源,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用于舉辦普惠性幼兒園。第十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收幼兒園使用的土地、房屋的,應當按照幼兒園布局規劃和調整方案予以重建;確實無法重建的,其補償費支付給民辦幼兒園所有者或者公辦幼兒園主管部門,公辦幼兒園主管部門應當將補償費用于幼兒園建設。需要異地重建的,應當先建后征;需要原地重建的,市、縣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在園兒童和教師等人員安置的協調工作。第十一條 不能滿足兒童入園需求的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中小學閑置校舍和其遼寧省幼兒園建設標準他富余公共資源,優先改建為普惠性幼兒園。第三章 辦學管理第十二條 設立幼兒園,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 有符合規定的園長、教師、保育、衛生保健、保安等人員;
(三) 有符合規定標準的保育教育場所以及設施、設備等;
(四) 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五) 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辦學條件。第十三條 設立幼兒園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縣教育主管部門申請登記注冊或者辦學許可。未經依法登記注冊或者取得辦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或者其他從事學前教育的機構。
中外合作舉辦學前教育機構,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具備法人資格。
幼兒園變更登記、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的,應當向原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或者終止手續。幼兒園終止辦學的,應當在辦理終止手續前兩個月書面告知家長,妥善安置在園兒童。第十五條 實行幼兒園年檢制度和動態監管。縣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幼兒園年度檢驗工作和動態監管,公示年檢結果。年檢不得收費。
幼兒園年度檢驗合格后方可接收兒童入園。年檢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辦園資格。
如何開辦一所幼兒園,,每名兒童需多少*方建筑面積
遼寧省幼兒園(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省幼兒園(所)的管理,規范辦園行為,加快學前教育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和《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意見的通知》(遼政辦發[2007]35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學前教育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遼寧省行政轄區內招收0一6周歲學齡前兒童并對其實施保育與教育的各級各類幼兒園(所)及機構。??? 第三條? 學前教育應以公辦幼兒園(所)為骨干和示范,以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所)為主體,鼓勵社會各界人士自愿捐助興辦幼兒園(所)。??? 第四條? 幼兒園(所)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促進兒童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并為兒童家長提供科學育兒指導。???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及人口分布情況,科學制定學前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合理設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季節制等多種類型的幼兒園(所)。積極發展公辦幼兒園(所),扶持貧困地區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條? 省教育廳是本省學前教育的主管部門,各市、縣(市、區)、鄉鎮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學前教育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對各級各類幼兒園(所)進行業務指導。各相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幼兒園(所)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幼兒園(所)設置的條件??? 第七條? 幼兒園(所)必須設置在安全、衛生、無污染的區域內,符合國家衛生和安全標準,達到《遼寧省城市幼兒園(所)辦園基本標準(試行)》、《遼寧省農村鄉鎮中心幼兒園(所)辦園基本標準(試行)》中規定的要求。??? 第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幼兒園(所),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其建筑面積和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幼兒園(所)圍墻外十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停車場、貨場、垃圾站、集貿市場等。??? 第九條? 幼兒園(所)的房舍及設施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兒童的生命安全。??? 第十條? 幼兒園(所)工作人員要熱愛學前教育事業,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持證上崗。??? 1、幼兒園園長必須具有中幼師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學前教育工作經驗和組織管理能力。??? 2、教師應具有中幼師以上學歷或取得幼兒教師任職資格,能勝任幼兒園(所)教育教學工作。??? 3、保育員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能勝任保育工作。??? 4、保健醫師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能勝任本職工作。??? 5、幼兒園(所)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所)工作。???? 第三章,幼兒園(所)的審批程序及管理??? 第十一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管理細則并實行備案管理。各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學前教育的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兒園(所)的審批、登記注冊及復核審驗工作;中外合作舉辦的幼兒園(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規定,經市教育局初審報省教育廳民辦教育辦公室審批。???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幼兒園(所)必須按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擬辦幼兒園(所)的申請報告和規劃;??? (二)舉辦者的資格證明;??? (三)擬任幼兒園(所)的負責人和擬聘教師、工作人員的資格證明;??? (四)擬辦幼兒園(所)的場地證明;??? (五)擬辦幼兒園(所)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六)衛生、消防合格意見;??? (七)中外合作舉辦的幼兒園(所),提供市教育局初審意見。??? 第十三條? 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自接到籌辦幼兒園(所)的申請或正式設立幼兒園(所)的申請,即日起三十日內、三個月內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所)給予辦理登記注冊,并發給《辦園許可證》;對不符合設置條件,不予登記注冊的要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幼兒園(所)持《辦園許可證》到物價、財政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非稅收入征收委托證》,領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所)在取得《辦園許可證》、《收費許可證》、《非稅收入征收委托證》后方可招生。未取得上述證件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幼兒園(所)一經登記,不得隨意變更主辦單位或主辦人,不得搬遷地址或舉辦分園。如確需變更,必須由主辦單位或主辦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原審批機關審查,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幼兒園(所)因故停辦,主辦單位或個人必須在三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資產清理方案。經核準后,由原審批機關監督實施并收回《辦園許可證》和《非稅收入征收委托證》正副本、銷毀印章并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凡經登記注冊的幼兒園(所),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其核定級別、業務指導、監督評估,并對從業人員進行指導、考核、培訓。???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幼兒園(所)實施復核審驗和動態管理制度。依法進行日常管理,每年對幼兒園(所)開辦情況進行復核審驗。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達到相應級別標準的,視為審驗合格,并做相應的級別調整;審驗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然達不到要求的,降低級別或停止招生,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幼兒園(所)實行按質定級,按級收費,分級管理。公辦幼兒園(所)的收費標準,由教育部門提出,經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民辦幼兒園(所)實行按質定級,根據成本確定收費標準,報物價部門備案公示。公辦幼兒園(所)的收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部門綜合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民辦幼兒園(所)收取的費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幼兒園(所)的保育教育工作 ???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所)必須認真貫徹《幼兒園工作規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堅持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保育教育相適應的環境;引導兒童個性健康發展,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培養兒童良好的品德行為,促進兒童體、智、德、美全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所)必須認真貫徹《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防傳染病流行和食物中毒等各項衛生保健制度,科學地制定兒童一日生活作息時間,培養兒童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 第二十三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選用經遼寧省教材審定委員會審定的教材,嚴禁使用小學教材及不規范用書。???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所)可根據教育目的,兒童發展的實際水*和興趣,在市教育行政部門選定的教材范圍內,有計劃的選擇和安排教育內容和活動;兒童的一日活動應動靜交替,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各種實驗及教科研項目須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幼兒園(所)從事違背教育規律或以盈利為目的的教科研實驗和活動。??? 第五章? 幼兒園(所)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五條? 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園長、教師資格準入制度,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幼兒教師進行資格認定,統一頒發教師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注冊管理。園長、教師要持證上崗,農村幼兒教師實行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六條? 幼兒園(所)實行園長負責制,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幼兒園(所)應根據幼兒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崗位設置情況,聘用其相應的崗位(職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提高幼兒園(所)負責人、教師等相關人員的待遇。農村鄉鎮中心幼兒園(所)園長按鄉中心小學校長級管理。城鎮幼兒園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職工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城鎮和農村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取得教師資格證明的幼兒教師,執行小學教師的工資制度和退休福利待遇。幼兒教師在評優、晉級、醫療方面應與公辦教師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所)應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幼兒園(所)應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所)經費。幼兒園(所)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幼兒園(所)的公用事業費,煤氣、水、電、供熱、垃圾清運、房租等按民用標準繳納。??? 第三十條? 幼兒園(所)的招生和編班,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兒童須到當地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并填寫健康表后入園(所)。??? 第三十一條? 兒童膳食經費必須建立專門帳目,并定期向家長公開帳目。兒童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須與幼兒園(所)工作人員分開。??? 第三十二條? 幼兒園(所)出租、出借園舍和場地,必須經縣(市、區)教育部門批準,不得妨礙兒童保育和教育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三條? 幼兒園(所)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幼兒園(所)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和《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行前已經舉辦的幼兒園(所),應在本辦法實行六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中外合作舉辦的幼兒園(所)及其它招收并實施學前兒童教育的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遼寧省幼兒園管理實施辦法(1997修訂)
第一條 根據***批準的《幼兒園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舉辦幼兒園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教育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幼兒園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條例》及本辦法的實施和幼兒園管理工作的評估、監督和檢查。
衛生、建設等行政部門應按各自職責權限,協助教育行政部門做好幼兒園管理工作。第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將幼教科研、教研列入職責范圍,加強幼教科研、教研工作。
鼓勵幼教科研、教研專家和幼兒園教師進行幼教科研和幼教改革實驗。第五條 幼兒園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符合《條例》及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工作人員;
(二)有必要的辦園經費;
(三)有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的園舍和設施。第六條 凡舉辦幼兒園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登記注冊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及辦園方案(含師資、經費、園舍、設施等基本情況)。城市幼兒園須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實地考核合格,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并發給衛生保健合格證后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給登記注冊證書;農村幼兒園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實地考核合格,發給登記注冊證書,并報縣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檢查,其所屬的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測。第八條 幼兒園的基本建設投資應按幼兒園隸屬關系列入主管部門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新建和改造居民區配套建園所需投資由收繳配套建園費、辦園單位自籌和向入托幼兒家長單位收取建園費解決。
農村建園所需投資由鄉、村自籌解決。各級人民政府應對貧困地區幼兒園建設予以補貼。
人民教育基金應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發展本地區的幼兒教育事業。第九條 鼓勵各單位舉辦的幼兒園向社會開放。吸收非本單位子女入園,可收取一定的建園費和辦園補貼費。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條 幼兒園實行按質定級,按級收費。幼兒園定級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一條 教育部門、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園長應具有幼兒師范學校畢業文化程度;集體、個人舉辦的幼兒園園長應具有幼兒師范學校畢業文化程度或取得幼兒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幼兒園園長任職期間應接受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第十二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幼兒園應根據幼兒教師的政治、業務素質,按照《遼寧省幼兒園各級教師職務的職責和任職條件》的有關規定,聘任其相應的職務。第十三條 幼兒園保育員按照技術工人等級定級。學徒期間至少應經過三個月的專業培訓。第十四條 幼兒園炊事人員應受過短期專業培訓,掌握營養配餐的基礎知識和操作技術。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提高幼兒園園長、教師和醫務人員的待遇。
教育部門舉辦的幼兒園園長按同等類型小學校長管理。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園長參照同等類型小學校長管理。幼兒園醫務人員按當地衛生保健人員管理。城鎮幼兒園教師的工資標準執行小學公辦教師的工資標準。農村幼兒園教師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其工資標準執行當地小學民辦教師的工資標準。
在教師、衛生保健人員評優晉級、民辦教師轉正時,幼兒園教師、醫務人員應占一定比例。其工資津貼、住房、醫療、退休等福利待遇應與小學教師、同級衛生保健人員相同。第十六條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制訂幼兒園師資培訓規劃。省幼教培訓中心及市、縣教師進修學校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負責幼教干部、幼兒園園長和幼兒園教師的培訓工作。第十七條 各類幼師專業畢業生應從事幼教工作。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不得抽調幼兒園教師改任其他工作。第十八條 因失職造成幼兒燙傷、摔傷等事故或體罰、變相體罰幼兒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十九條 對危險園舍、設施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采取有效措施,逾期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責令停止。第二十條 對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施的,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沈陽市學前教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滿足學齡前兒童對學前教育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
本條例所稱學前教育,是指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本條例所稱幼兒園,是指對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實施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本條例所稱普惠性幼兒園,是指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
本條例所稱公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或者社會組織利用財政性經費或者國有(集體)資產舉辦的幼兒園。
本條例所稱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執行政府指導性收費標準、享受政府財政獎勵補貼、辦園規范、面向大眾的民辦幼兒園。第三條 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并舉,構建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公辦幼兒園的比例應當逐步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第四條 市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學前教育工作,對學前教育進行統籌規劃和管理。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的規劃實施和管理工作,并對幼兒園進行監督指導。
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建設、衛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食品藥品監督、民政、機構編制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學前教育的工作。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學前教育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前教育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學前教育發展的重大事項,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均衡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前教育的發展,推進學前教育標準化建設,保障學前教育事業的發展。
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擔負起本行政區域內學前教育發展的主體責任。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六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幼兒園布局納入城鄉規劃,根據本地區適齡兒童的數量分布、流動趨勢等需求,制定幼兒園的布點規劃,并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落實,保障本地區學齡前兒童入園的需求。第七條 幼兒園建設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設計規范和建設標準,應當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環保、節能、衛生、食品安全等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第八條 開發建設城鎮住宅小區時,應當根據規劃條件,安排幼兒園建設用地,配套建設幼兒園。未按照規定安排配套幼兒園建設的住宅小區規劃不予審批。
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幼兒園應當與住宅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統一規劃、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應當保證配套幼兒園優先建設、優先交付使用。
配套幼兒園交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 已建成住宅區幼兒園設置不足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將空置樓宇、校舍和辦公用房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資源優先改建成幼兒園。對有條件擴建的幼兒園,應當劃定擴建用地,用于幼兒園建設。
鼓勵優質幼兒園舉辦分園或者合作辦園。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依據有關規劃配套建設的幼兒園設施的使用性質,不得侵占、破壞幼兒園設施。
依法需要征收幼兒園園舍的,應當征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并按照幼兒園專項布局規劃建設或者安排新園舍。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和幼兒園對在園兒童做出妥善安排。第三章 設立與審批第十一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符合本地區學前教育發展的要求,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章程和規范的名稱;
(二)有符合規定的場所、配套設施和教職工;
(三)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 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舉辦幼兒園的審批工作。
申請舉辦幼兒園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對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幼兒園取得辦園許可證后,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關于遼寧省幼兒園建設標準和2021年遼寧省幼兒園規模要求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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