鈦合金板設計規范(鈦合金板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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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鈦合金板設計規范,以及鈦合金板強度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鈦晶板鈦合金板設計規范的標準高度和寬度并沒有統一鈦合金板設計規范的規定鈦合金板設計規范,通常是根據客戶需求悉薯來定制晌遲生產的。不同的廠家和供應商也會提供不同規格的鈦晶板鈦合金板設計規范,尺寸也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鈦合金板設計規范,鈦晶板的常見厚度為0.4mm、0.5mm、0.6mm等,長度和寬度則根據實際需求來定制,通常睜謹者的范圍是長度在1米到10米之間,寬度在0.5米到1.5米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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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鈦鎂合金門窗有哪些安裝規范?
鈦鎂合金門安裝步驟及注意事項
1、安裝前應對門窗洞口的形狀和位置精度進行放樣校核,檢查預埋砼的數量和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高層窗是否按規定接入防雷帶,對于不合格的部分應督促建設單位整改。
2、用水泥砂漿嵌縫的氧化材門窗,上墻前應作防腐處理。除朝外墻面外,窗框的其它表面均用粘膠帶或塑料帶保護。朝墻面不得有粘膠帶或塑料帶的存在,以免造成結合部縫隙滲水。
3、門窗上墻后用木楔塊調整定位,再用射釘固定,不得用鐵釘、木楔固定。嵌縫前應請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作好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后,并對門窗的垂直、水平、對角線進行校核,嵌縫后木楔塊不得遺留在縫內。
4、窗框與墻體間打防水膠必須在墻體干燥后進行。若墻體未干燥、灰塵未清除干凈,墻體釋放出的水蒸氣及會使密封失效。
5、濕作業完成后,安裝玻璃和窗扇前,清除保護的粘膠帶或塑料帶以及窗框部耐芹門的污物。
6、玻璃和窗扇安裝后,應檢查配件是否漏裝、安裝是否牢固、窗扇啟閉靈活,驗收前外開平開窗應關閉,防止疾風暴昌耐畢雨造成窗扇的損壞。
7、驗收前應對鋁門窗進行清潔和畝饑自檢,不得使用對鋁型材、玻璃及五金配件有腐蝕性的清潔劑;對自檢出來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鈦金板吊頂厚度標準規范?
鈦金板吊頂厚度的標準前悉伏規范取決于不同的應用場景,不同的設計方案和需求可能會有不同的厚度要求。在實陸爛際的工程中,通常需要根據具體要求進行設計和選購。
一般來說,鈦金板吊頂的標準厚度應保證在1.0mm以上,通常可以達到1.2-1.5mm,這樣可以更好地保障吊頂的強度和穩定性。如果是需要在較大面積內使用鈦金板吊頂,考慮到吊頂自身重量和承重能力,可能需要使用更加厚實的鈦金板材料以確保穩固和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鈦金板吊頂的厚度不是越厚越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和設計。例如吊頂面積較小或者要求較高的公共場所,可能需要更厚的鈦金板吊頂以增加額外的防火、慧攜隔音和隔熱效果;而在家庭裝修場景中,一般要求吊頂材料輕便美觀,厚度則不需要過于厚實。
總之,鈦金板吊頂的厚度選擇應根據實際需求進行,需要綜合考慮材料的強度和穩定性、設計要求、場景特點和其他因素,力求達到裝飾美觀和功能實用的最佳平衡點。
鈦晶板標準高寬是多少
鈦晶板鈦合金板設計規范的標準高度和寬度并沒有統一鈦合金板設計規范的規定鈦合金板設計規范,通常是根據客戶需求悉薯來定制晌遲生產的。不同的廠家和供應商也會提供不同規格的鈦晶板鈦合金板設計規范,尺寸也會有所不同。一般來說鈦合金板設計規范,鈦晶板的常見厚度為0.4mm、0.5mm、0.6mm等,長度和寬度則根據實際需求來定制,通常睜謹者的范圍是長度在1米到10米之間,寬度在0.5米到1.5米之間。如果您需要購買鈦晶板,最好聯系相關的供應商進行咨詢和定制,以滿足自己的需要。
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TSGQ7016-2008)
TSG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 TSG R0004-2009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布
2009年8月31日
目 錄
1 總 則……………………………………………………………………………(1)
2 材 料……………………………………………………………………………(4)
3 設 計……………………………………………………………………………(9)
4 制 造…………………………………………………………………………(17)
5 安裝、改造與維修……………………………………………… …(30)
6 使用管理… … ……… … … ……………… ……………………………………(31)
7 定期檢驗………………………………………………………………………(34)
8 安全附件………………………………………………………………………(37)
9 附 則…………………………………………………………………………(40)
附件A 壓力容器類別及壓力等級、品種的劃分……………………………………… (41)
附件B 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 ……… …… ………… (44)
附件C壓力容器產品銘牌 ……………………………………………………………(45)
附件D 特種設備代碼編號方法…………………………………………………………(48)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1 總 則
1.1目的
為了保障固定式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1.2固定式壓力容器
固定式壓力容器是指安裝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壓力容器(以下簡稱壓力容器,注1-1)。
注1-1:對于為了某一特定用途、僅在裝置或者場區內部搬動、使用的壓力容器,以及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按照固定式壓力容器進行監督管理。
1.3 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裝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以及最高工作譽腔雹溫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注1-4)
其中,超高壓容器應當符合《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非金屬壓力容器應當符合《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簡單壓慶帆力容器應當符合《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注1-2: 工作壓力,是指壓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況下,其頂部可能達到的最高壓力(表壓力)。
注1-3:容積,是指壓力容器的幾何容積,即由設計圖樣標注的尺寸計算(不考慮制造公差)并且圓整。一般應當扣除永久連接在壓力容器內部的內件的體積。
注1-4:容器內介質為最高工作溫度低于其標準沸點的液體時,如果氣相空間的容積與工作壓力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時,也屬于本規程的適用范圍。
1.4 適用范圍的特殊規定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參照本規程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本條范圍內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1 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設計、制造要求的壓力容器
本規程適用范圍內,容積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第1、3、4章的有關規定:
(1)《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不適用的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的儲氣罐;
(2)深冷裝置中非獨立的壓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裝置中的壓力容器、鋁制板翅式熱交換器、空分裝置中冷箱內的壓力容器;
(3)無殼體的套管熱交換器、螺旋板熱交換器、釬焊板式熱交換器;
(4)水力自動補氣氣壓給水(無塔上水)裝置中的氣壓罐,消防裝置中的氣體或者氣壓給水(泡沫)壓力罐;
(5)水處理設備中圓念的離子交換或過濾用壓力容器、熱水鍋爐用膨脹水箱;
(6)電力行業專用的全封閉式組合電器(如電容壓力容器);
(7)橡膠行業使用的輪胎硫化機以及承壓的橡膠模具;
(8)機器設備上附屬的蓄能器。
1.4.2 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設計和制造許可的壓力容器
容積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內直徑(對非圓形截面,指截面內邊界的最大幾何尺寸,例如矩形為對角線,橢圓為長軸)小于150mm的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和第3.1、4.1.1的規定,其設計、制造按照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1.4.3只需要滿足總則和制造許可要求的壓力容器
容積小于或者等于1L的壓力容器,只需要滿足本規程總則和4.1.1的規定,其設計、制造按相應產品標準的要求。
1.5 不適用范圍
本規程不適用下列壓力容器:
(1)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氧艙;
(2)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適用范圍內的余熱鍋爐;
(3)正常運行最高工作壓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在進料或出料過程中需要瞬時承受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
(4)旋轉或者往復運動的機械設備中自成整體或者作為部件的受壓器室(如泵殼、壓縮機外殼、渦輪機外殼、液壓缸等);
(5)可拆卸墊片式板式熱交換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熱交換器)、空冷式熱交換器、冷卻排管。
1.6 壓力容器范圍的界定
本規程適用的壓力容器,其范圍包括壓力容器本體和安全附件。
1.6.1壓力容器本體
壓力容器本體界定在下述范圍內:
(1)壓力容器與外部管道或者裝置焊接連接的第一道環向焊接接頭的坡口面、螺紋連接的第一個螺紋接頭端面、法蘭連接的第一個法蘭密封面、專用連接件或管件連接的第一個密封面;
(2)壓力容器開孔部分的承壓蓋及其緊固件;
(3)非受壓元件與壓力容器的連接焊縫。
壓力容器本體中的主要受壓元件,包括殼體、封頭(端蓋)、膨脹節、設備法蘭;球罐的球殼板;換熱器的管板和換熱管;M36以上(含M36)的設備主螺柱以及公稱直徑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接管和管法蘭。
1.6.2 安全附件
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連接在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安全聯鎖裝置、壓力表、液位計、測溫儀表等
1.7 壓力容器類別
根據危險程度,本規程適用范圍內的壓力容器劃分為三類,以利于進行分類監督管理,壓力容器的類別劃分方法見附件A。
1.8 與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的關系
本規程規定了壓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關壓力容器的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規程的要求
1.9 不符合本規程時的特殊處理規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壓力容器,不符合本規程要求時,相關單位應當將有關的設計、研究、試驗等依據、數據、結果及其驗檢測報告等技術資料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由國家質檢總局委托有關的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審。技術評審的結果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壓力容器方可進行試制、試用。
1.10 引用標準
本規程的主要引用標準(以下簡稱本規程引用標準,注1-5)如下:
(1)GB150《鋼制壓力容器》
(2)GB151《管殼式換熱器》
(3)GB12337《鋼制球形儲罐》
(4)JB/T 4710《鋼制塔式容器》
(5)JB/T 4731《鋼制臥式容器》
(6)JB 4732《鋼制壓力容器——分析設計標準》
(7)JB/T 4734《鋁制焊接容器》
(8)JB/T 4745《鈦制焊接容器》
(9)JB/T 4755《銅制壓力容器》
(10)JB/T 4756《鎳及鎳合金制壓力容器》
注1-5:本規程的引用標準中,凡是注明年號的,其隨后的所有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者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規程;凡是不注明年號的,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程。
1.11 監督管理
(1)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含現場組焊,下同)、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均應當嚴格執行本規程的規定;
(2)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等,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信息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所要求的數據輸入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系統;
(3)國家質檢總局和各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監督本規程的執行。
2材 料
2.1 通用要求
(1)壓力容器的選材應當考慮材料的力學性能、化學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藝性能;
(2)壓力容器用材料的質量、規格與標志,應當符合相應材料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應當符合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
(3)壓力容器專用鋼板(帶)的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4)材料制造單位應當在材料的明顯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鋼印標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標志,實施制造許可的壓力容器專用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材料上的標志內容還應當包括制造許可標志和許可證編號;
(5)材料制造單位應當向材料使用單位提供質量證明書,材料質量證明書的內容應當齊全、清晰,并且蓋有材料制造單位質量檢驗章;
(6)對于壓力容器專用鋼板,由材料制造單位直接向壓力容器制造單位供貨時,雙方商定鋼板質量說明書的份數;由非材料單位供貨時,材料制造單位應當分別為每張鋼板出具質量證明書;
(7)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從非材料生產單位取得壓力容器用材料時,應當同時取得材料質量證明書原件或者加蓋材料供應單位檢驗公章和經辦人章的復印件(壓力容器專用鋼板除外);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對所取得的壓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和一致性負責。
2.2熔煉方法
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應當是氧氣轉爐或者電爐冶煉的鎮靜鋼。對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鋼鋼板和奧氏體-鐵素體不銹鋼鋼板,以及用于設計溫度低于-20℃的低溫鋼板和低溫鋼鍛件,還應當采用爐外精煉工藝。
2.3化學成分(熔煉分析)
2.3.1 用于焊接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 C≤0.25%、P≤0.035%、S≤0.035%。
2.3.2壓力容器專用鋼中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
壓力容器專用鋼中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鋼板、鋼管和鋼鍛件),其磷、硫含量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材基本要求,P≤0.030%、S≤0.020%;
(2)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鋼材,P≤0.025%、S≤0.015%;
(3)用于設計溫度低于-20℃并且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小于540MPa的鋼材,P≤0.025%、S≤0.012%。
(4)用于設計溫度低于-20℃并且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等于540MPa的鋼材,P≤0.020%、S≤0.010%。
2.4 力學性能
2.4.1 沖擊功
厚度不小于6mm的鋼板、直徑和厚度可以制備寬度為5mm小尺寸沖擊試樣的鋼管、任何尺寸的鋼鍛件,按照設計要求的沖擊試驗溫度下的V型缺口試樣沖擊功(KV2)指標應當符合表2-1的規定。
表2-1 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鋼管和鋼鍛件)沖擊功(注2-1)
鋼材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 Rm(MPa) 3個標準試樣沖擊功平均值 KV2(J)
≤450 ≥20
>450~510 ≥24
>510~570 ≥31
>570~630 ≥34
>630~690 ≥38
注2-1:(1)試樣取樣部位和方法應當符合相應鋼材標準的規定;
(2)沖擊試驗每組取3個標準試樣(寬度為10mm),允許1個試樣的沖擊功數值低于表列數值,但不得低于表列數值的70%;
(3)當鋼材尺寸無法制備標準試樣時,則應依次制備寬度為7.5mm和5mm的小尺寸沖擊試樣,其沖擊功指標分別為標準試樣沖擊功指標的75%和50%;
(4)對鋼材標準中沖擊功指標高于表2-1規定的鋼材,還需要符合相應鋼材標準的規定。
2.4.2 斷后伸長率
(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用鋼板、鋼管和鋼鍛件的斷后伸長率應當符合本規程引用標準以及相應鋼材標準的規定;
(2)焊接結構用碳素鋼、低合金高強度鋼和低合金低溫鋼鋼板,其斷后伸長率(A)指標應當符合表2-2的規定:
表2-2 鋼板斷后伸長率指標(注2-2)
鋼板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
Rm(MPa) 斷后伸長率
A(%)
≤420 ≥23
>420~550 ≥20
>550~680 ≥17
注2-2:對鋼板標準中斷后伸長率指標高于本表規定的,還應當符合相應鋼板標準的規定。
(3)對采用不同尺寸試樣的斷后伸長率指標,應當按照GB/T 17600.1 《鋼的伸長率換算 第1部分: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和GB/T 17600.2 《鋼的伸長率換算 第2部分:奧氏體鋼》進行換算,換算后的指標應當符合本條規定。
2.5鋼板超聲檢測
2.5.1 檢測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的碳素鋼和低合金鋼鋼板(不包括多層壓力容器的層板)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時,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逐張進行超聲檢測:
(1) 盛裝介質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的;
(2) 在濕H2S腐蝕環境中使用的;
(3) 設計壓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 本規程引用標準中要求逐張進行超聲檢測的。
2.5.2 檢測合格標準
鋼板超聲檢測應當按JB/T 4730 《承壓設備無損檢測》的規定進行,用于本規程2.5.1第(1)項至第(3)項的鋼板,合格等級不低于Ⅱ級,用于本規程2.5.1第(4)項的鋼板,合格等級應當符合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
2.6 壓力容器用鑄鐵
2.6.1 鑄鐵材料的應用限制
鑄鐵不得用于盛裝毒性程度為極高、高度或中度危害介質,以及設計壓力大于等于0.15MPa的易爆介質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也不得用于管殼式余熱鍋爐的受壓元件。除上述壓力容器之外,允許選用以下鑄鐵材料:
(1)灰鑄鐵,牌號為HT200、HT250、HT300 和HT350;
(2)球墨鑄鐵,牌號為QT400-18R和QT400-18L。
2.6.2 設計壓力、溫度限制
(1)灰鑄鐵,設計壓力不大于0.8MPa,設計溫度范圍為10℃~200℃。
(2)球墨鑄鐵,設計壓力不大于1.6MPa, QT400-18R的設計溫度范圍為0℃~300℃,QT400-18L的設計溫度范圍為-10℃~300℃。
2.7 壓力容器用有色金屬
2.7.1 通用要求
壓力容器用有色金屬(鋁、鈦、銅、鎳及其合金等)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壓力容器的有色金屬,其技術要求應當符合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如有特殊要求,需要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文件中注明;
(2)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設專門場所,與碳鋼、低合金鋼分開存放。
2.7.2 鋁和鋁合金
鋁和鋁合金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設計壓力不大于16MPa;
(2)含鎂量大于或者等于3%的鋁合金(如5083、5086),其設計溫度范圍為-269℃~65℃,其他牌號的鋁和鋁合金,其設計溫度范圍為-269℃~200℃。
2.7.3 銅和銅合金
純銅和黃銅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其設計溫度不高于200℃。
2.7.4 鈦和鈦合金
鈦和鈦合金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鈦和鈦合金的設計溫度不高于315℃,鈦-鋼復合板的設計溫度不高于350℃;
(2)用于制造壓力容器殼體的鈦和鈦合金在退火狀態下使用。
2.7.5 鎳和鎳合金
鎳和鎳合金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應當在退火或者固溶狀態下使用。
2.7.6 鉭、鋯、鈮及其合金
鉭、鋯、鈮及其合金用于壓力容器受壓元件時,應當在退火狀態下使用。鉭和鉭合金設計溫度不高于250℃,鋯和鋯合金設計溫度不高于375℃,鈮和鈮合金設計溫度不高于220℃。
2.8 復合鋼板
壓力容器用復合鋼板應當按照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選用,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復合鋼板復合界面的結合剪切強度,不銹鋼-鋼復合板不小于210MPa,鎳-鋼復合板不小于210MPa,鈦-鋼復合板不小于140MPa,銅-鋼復合板不小于100MPa。
(2)復合鋼板基層材料的使用狀態符合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
(3)碳素鋼和低合金鋼基層材料(包括鋼板和鋼鍛件)按照基層材料標準的規定進行沖擊試驗,沖擊功合格指標符合基層材料標準或者訂貨合同的規定。
2.9 境外牌號材料的使用
2.9.1 境外材料制造單位制造的材料
(1)境外牌號材料應當是境外壓力容器現行標準規范允許使用并且境外已經有使用實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圍應當符合境外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如本規程引用標準列有相近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的牌號時,其使用范圍還應當符合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規定。
(2)境外牌號材料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境內相近牌號材料的技術要求(如磷、硫含量,沖擊試樣的取樣部位、取樣方向和沖擊功指標,斷后伸長率等)。
(3)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材料標志應當符合本規程2.1的規定。
(4)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對進廠材料與材料質量證明書進行審核,并且對材料的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進行驗證性復驗,符合相關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結構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在首次使用前,應當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6)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鋼材、用于壓力容器設計溫度低于-40℃的低合金鋼鋼材,材料制造單位還應當按本規程1.9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其材料方可允許使用。
2.9.2 境內材料制造單位制造的材料
境內材料制造單位制造的境外牌號材料,除應當符合本規程2.9.1的各項要求外,還應當按本規程1.9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評審內容包括材料制造單位的相關條件和材料的試制技術文件。
2.9.3境外牌號材料的選用
設計單位若選用境外牌號的材料,應當在設計文件中充分說明其必要性和經濟性。
2.10 新材料使用
2.10.1 未列入本規程引用標準的材料
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規程引用標準的材料,試制前材料的研制單位應當進行系統的試驗研究工作,并且應當按照本規程1.9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該材料方可允許使用。
2.10.2 已列入本規程引用標準的材料
對已列入GB 150或JB 4732的標準抗拉強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鋼材,以及用于壓力容器設計溫度低于-40℃的低合金鋼鋼材,如果鋼材制造單位沒有該鋼材的制造或者壓力容器應用業績,則應當進行系統的試驗研究工作,并且應當按照本規程1.9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該鋼材方可允許使用。
2.11 材料使用和標志移植
(1)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通過對材料供貨單位進行考察、評審、追蹤等方法,確保所使用的壓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規程的要求,并且在材料進廠時審核材料質量證明書和材料標志;
(2)對于采購的第Ⅲ類壓力容器用Ⅳ鍛件,以及不能確定材料質量證明書的真實性或者對性能和化學成分有懷疑的主要受壓元件材料,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進行復驗,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后方可投料使用。
(3)用于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應當進行標志移植。
2.12焊接材料
(1)用于制造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當保證焊縫金屬的力學性能高于或者等于母材規定的限值,當需要時,其他性能也不得低于母材的相應要求;
(2)焊接材料應當滿足相應焊材標準和本規程引用標準的要求,并且附有質量證明書和清晰、牢固的標志;
(3)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建立并且嚴格執行焊接材料驗收、復驗、保管、烘干、發放和回收制度。
2.12材料代用
壓力容器制造或現場組焊單位對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代用,應當事先取得原設計單位的書面批準,并且在竣工圖上做詳細記錄。
3 設 計
3.1 設計單位許可資格與責任
(1)設計單位應當對設計質量負責,壓力容器設計單位的許可資格、設計類別、品種和級別范圍的劃分應當符合《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規則》的規定;
(2)總體采用規則設計標準,局部參照分析設計標準進行壓力容器受壓元件分析計算的單位,可以不取得應力分析設計許可項目資格;
(3)壓力容器的設計應當符合本規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對于采用國際標準或者境外標準設計的壓力容器,進行設計的單位應當提供設計文件與本規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4)壓力容器的設計單位應當向設計委托方提供完整的設計文件。
3.2 設計許可印章
(1)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必須加蓋壓力容器設計許可印章(復印章無效),設計許可印章失效的圖樣和已加蓋竣工圖章的圖樣不得用于制造壓力容器;
(2) 壓力容器設計許可印章中的設計單位名稱必須與所加蓋的設計圖樣中的設計單位名稱一致。
3.3設計條件
壓力容器的設計委托方應當以正式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壓力容器設計條件。設計條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操作參數(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范圍、液位高度、接管載荷等);
(2)壓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條件(包括環境溫度、抗震設防烈度、風和雪載荷等);
(3)介質組分與特性;
(4)預期使用年限;
(5)幾何參數和管口方位;
(6)設計需要的其他必要條件。
3.4 設計文件
3.4.1 通用要求
(1)壓力容器的設計文件包括強度計算書或者應力分析報告、設計圖樣、制造技術條件、風險評估報告(適用于第Ⅲ類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認為必要時,還應當包括安裝與使用維修說明。
(2)裝設安全閥、爆破片裝置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還應當包括壓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閥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積的計算書;無法計算時,設計單位應當會同設計委托單位或者使用單位,協商選用超壓泄放裝置。
3.4.2 設計總圖
3.4.2.1 總圖的審批
設計總圖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履行審批手續。對于第Ⅲ類壓力容器,應當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技術負責人或者其授權人的批準簽字。
3.4.2.2 總圖的主要內容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至少應當注明以下內容:
(1)壓力容器名稱、類別,設計、制造所依據的主要法規、標準;
(2)工作條件,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介質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設計條件,包括設計溫度、設計載荷(包含壓力在內的所有應當考慮的載荷)、介質(組分)、腐蝕裕量、焊接接頭系數、自然條件等,對儲存液化氣體的儲罐應當注明裝量系數,對有應力腐蝕傾向的儲存容器應當注明腐蝕介質的限定含量;
(4)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牌號與標準;
(5)主要特性參數(如壓力容器容積、換熱器換熱面積與程數等);
(6)壓力容器設計使用年限(疲勞容器標明循環次數);
(7)特殊制造要求;
(8)熱處理要求;
(9)無損檢測要求;
(10)耐壓試驗和泄漏試驗要求;
(11)預防腐蝕的要求。
(12)安全附件的規格和訂購特殊要求(工藝系統已考慮的除外);
(13)壓力容器銘牌的位置;
(14)包裝、運輸、現場組焊和安裝要求。
3.4.2.3 特殊要求
下列情況對設計總圖的特殊要求:
(1)多腔壓力容器分別注明多腔的試驗壓力,有特殊要求時注明共用元件兩側允許的壓力差值,以及試驗步驟和試驗要求;
(2)裝有觸媒的壓力容器和裝有充填物的壓力容器,注明使用過程中定期檢驗的技術要求;
(3)由于結構原因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壓力容器,注明計算厚度、使用中定期檢驗的要求;
(4)不能進行耐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注明計算厚度和制造與使用的特殊要求;
(6)有隔熱襯里的壓力容器,注明防止受壓元件超溫的技術措施;
(6)要求保溫或者保冷的壓力容器,提出保溫或者保冷措施。
3.5 設計方法
壓力容器的設計可以采用規則設計方法或者分析設計方法。必要時也可以采用試驗方法或者可對比的經驗設計方法,但是應按照本規程1.9的規定通過技術評審。
壓力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基于本規程3.3所述的設計條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失效模式和足夠的安全裕量,以保證壓力容器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穩定性和抗腐蝕性,同時還應當考慮裙座、支腿、吊耳等與壓力容器主體的焊接接頭的強度要求,確保壓力容器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安全。
3.6 風險評估
對第Ⅲ類壓力容器,設計時應當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和風險控制等內容的風險評估報告。
3.7 節能要求
壓力容器的設計應當充分考慮節能降耗原則,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考慮壓力容器的經濟性,合理選材,合理確定結構尺寸;
(2)對換熱容器進行優化設計,提高換熱效率,滿足能效要求;
(3)對有保溫或者保冷要求的壓力容器,要在設計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保溫或者保冷措施。
3.8 安全系數
確定壓力容器材料許用應力(或者設計應力強度)的最小安全系數,見表3-1~表3-3的規定。安全系數低于這些規定時,應當符合本規程1.9的要求。
表3-1 規程設計方法的安全系數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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