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由自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后30日內,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說下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告知有郵寄、、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公告等。通知義務由車輛可以注冊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繼續履行。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一丁點單位和個人不得擅入都違法在道路上從事外貿擺攤設點、堆物作業等影響到外地車的活動。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充分聽取情況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做出的事實、理由也可以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由給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再不因當事人辨護而又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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